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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中国学组培训指南和招生通知(第一版)

发布时间:2023-1-31 浏览次数:741


本文仅作分享,原文网址:http://www.ipawh.cn/blog/ipa


一、培训背景

国际精神分析协会(International Psychoanalysi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IPA)于1910年成立,由弗洛伊德和其同事共同创立。IPA是一个国际学术组织,也是世界上精神分析师的主要认证和监管机构。其成立的目的在于帮助不同国家的精神分析师建立联系、促进学术交流,增强会员对国际精神分析组织和社团的参与感和归属感,其宗旨是发展和实践精神分析。


IPA于2008年开始通过IPA中国委员会(IPA China Committee)在中国遴选、培训和推荐IPA直接会员,此工作在2021年IPA中国学组(IPA China Study Group,以下简称中国学组)成立后交接给中国学组,在IPA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直至IPA中国精神分析学会建立。中国学组遵循IPA采用的培训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培训,这个标准包括三个要素:个人分析、理论学习和案例督导。


本指南已根据中国国情做出适当调整,同时也可能会在我国精神分析培训的发展过程中有所变化,申请人需以最新版本为参考标准,其最终解释权归IPA中国学组所有。


二、培训指南


2.1个人分析

候选人需要进行个人精神分析,以协助其分析能力的形成和发展。


2.1.1 候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培训分析师,选择后向中国学组进行汇报。培训分析师必须是IPA认可的培训分析师,中国学组将提供一份名单供参考选择。


2.1.2 培训分析建议每周4次,每次45分钟或50分钟,一般每年不少于40周。如有任何偏离,应征得中国学组的批准。(如果候选人的分析师在国外,候选人可以以IPA 认可的线上线下方式进行,但每年面询不得少于100个分析时段。连续四年)


2.1.3 建议所有候选人持续进行培训分析,直到第二个受控案例进展令人满意,并获得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的审核通过。候选人结束个人分析需经过与分析师的讨论和协商,原则上是达到能够进行内部自我分析工作的程度。学组将充分尊重候选人与其个人分析师。


2.1.4中国学组将充分尊重候选人和分析师之间工作的独立性和私密性,学组和培训分析师之间不会就候选人的受训情况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其中的例外是,培训分析师应在分析开始和结束时向中国学组进行汇报。


2.1.5 应尽量避免候选人和培训分析师之间的非必要社交接触。与培训、会议相关的接触可以进行,但候选人可根据个人决定选择是否参加。


2.1.6 特别情况:目前中国学组接受穿梭分析或集中分析作为个人分析的一部分或全部。这些分析中的地面接触每年应不少于100次。为了保证分析过程的安全,建议在穿梭期间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进行分析。这一要求可依据候选人及培训分析师的实际情况灵活实施。


2.2课程、研讨会和辅助课程

候选人需在4年/5年的学习中完成至少400学时的理论学习和临床研讨会,对精神分析的理论概念有充分的理解,并提升临床工作的能力。


2.2.1 候选人需要在完成至少一年的个人分析之后方可开始理论学习。


2.2.2 理论课和研讨会将按照课程表的时间集中进行,候选人需要确保能够准时参与完成课程学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原则上出席率不得低于90%,有特殊情况须向中国学组汇报。


2.2.3 候选人必须在研讨会开始之前阅读规定的文献,并积极参加研讨会讨论。


2.2.4 课程开始后,小组将自动生成组长,由组长协调组织学员的汇报内容和临床案例。


2.2.5 所有教员由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指定安排。


2.2.6候选人应积极参加IPA组办的各类国际会议、网络研讨会和其他学术交流。


2.3受控案例和督导

候选人需要在两位IPA督导师的督导下分别完成两个受控案例,中国学组将提供一份督导师的名单供选择。如果候选人自己选择督导师,需得到中国学组的知情认可。


2.3.1 候选人可以在完成第一年的理论学习和进行个人分析两年后开始进行受控案例。


2.3.2 在获得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的许可后,可开始与督导讨论可行的受控案例。如果督导同意该案例可行,候选人应写信给中国学组汇报。


2.3.3 受控案例要求一共进行两个,一个进行两年(以上),一个进行一年(以上),每个分析案例每周进行4次,必须是地面工作,通过躺椅进行。


2.3.3 两个案例均需要接受IPA认可的督导的监督,每周进行1次,可在受控案例完成后与督导协商决定是否继续。


2.3.4 在第一个受控案例进行一年之后,候选人需与督导商讨后向学组提交一份进程报告,在获得学组审核通过后,可开始进行第二个受控案例。


2.3.5 两个受控案例原则上需要为不同性别,如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未找到与第一个案例性别不同的案例,可向学组申请进行第二个同性别的案例。


2.3.6 每个受控案例,候选人与督导均必须向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提供年度进展报告,两个案例完成后,再向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提供一份临床报告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可进行毕业论文写作。


2.4毕业要求和临床论文

候选人在完成理论学习、受控案例和个人分析的全部要求后,经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审批后进行临床论文写作并提交。


2.4.1 候选人需要完成4/5年的全部理论和研讨会学习。


2.4.2 候选人需要完成两个受控案例的要求,并得到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的审核,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

2.4.3 候选人需要完成至少4年以上的个人分析,学组尊重候选人在培训结束后是否继续进行个人分析的决定。


2.4.4 候选人需根据受控案例和临床经验书写一份精神分析的毕业论文,在导师或督导的指导下进行。


2.4.5在论文成功通过后,候选人可申请毕业获取IPA会员资格。


三、招生申请和选拨


3.1 申请条件


3.1.1 申请人需具备硕士(或以上)学历,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哲学等。


3.1.2 申请人需具备在中国境内从事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行业的合法资质,包括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心理学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


3.1.3 申请人需具备5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


3.1.4 申请人需接受过至少一个系统的精神分析取向心理治疗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德班、中挪班、中美班、CAPA、中英、中欧等。


3.1.5 因为培训周期较长,申请人须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投入到受训的全部活动之中。


3.1.6 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英文水平,能够用英语进行阅读、交流和书写,并能够通过英文接受个人分析和受控案例的督导,以及完成英文毕业论文。


3.2 选拨过程


3.2.1 申请人需向中国学组提交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


3.2.2 申请者需提交一份1500字左右的自我传记(人生故事)。


3.2.2 在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审核申请通过后,会安排两位分析师进行面试,面试结果将提交给IPA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进行最终决定。


3.2.3 评估申请人的核心议题包括: 适合精神分析工作的人格、心理反思能力、动机、教育背景、参加过相关的心理治疗培训和临床经验,在当地专业群体中的融入和活动、进行精神分析全部培训的可行性、完成培训的时间和经济的可能性、英语水平等。


3.2.4 在评估结束后,中国学组将告知录取结果。在录取通过后,可根据培训计划开始进行个人分析和理论学习。


3.2.5 如对录取结果有疑问,可向中国学组提请异议。中国学组会根据审核进行反馈,也可能会建议申请人先进行其他项目的学习,为下一次申请做出准备。


3.3 导师


3.3.1 在开始学习之后,中国学组将为候选人推荐一位导师,以协助候选人的培训和学习。


3.3.2 候选人可定期与导师约见讨论,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和论文,会面原则上一年不低于两次。


3.3.3 如候选人自行找到新的导师,可报中国学组进行审核获得认可。


3.4 退出或延迟培训计划(由候选人发起)


3.4.1 候选人可以在任何阶段选择退出培训课程。


3.4.2 候选人可以要求暂停和延迟其培训,在提出申请前应首先咨询导师,然后咨询中国学组。


3.4.3 候选人需向学组提出重新启动培训的申请,中国学组在收到申请后,将重新启动面试流程,培训的重新启动应由中国学组决定。


3.4.4 如暂停时间超过两年,学组会在与候选人沟通后,请候选人退出和放弃培训计划。


3.5 暂停和终止培训(由学组发起)


3.5.1 候选人应遵守中国学组制定或认可的相关标准和行为准则。


3.5.2 当中国学组对候选人的受训进展或行为有质疑和严重担忧时,会召开相关会议并对候选人提出建议和要求。


3.5.3 候选人有权知道学组对他的期望,知道他是否达到标准,如果没有,学组会给与他机会进行改善,促进其提升到可接受的水平。


3.5.4 中国学组将为候选人提供3次沟通和改善的机会,每次沟通的内容将以备忘录的方式保存于中国学组。


3.5.5 在3次沟通结果不满意的状况下,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组可以暂停或终止候选人的培训。候选人如有异议,可在最终结果发出前提出申诉。


四、 伦理守则和应尽义务


4.1 所有候选人应熟悉和遵守IPA的伦理守则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中国心理学会,2018),并在成为会员后仍然遵守这些伦理守则。


4.2 提交临床材料的候选人应遵守保密原则,研讨会上提交的所有临床材料均应隐去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标识,不应在研讨会和督导之外进行讨论。


4.3在进行网络学习、督导和教学中,候选人应对选择和使用安全的的网络方式承担责任。


4.4 所有候选人在成为会员之前,不得以合格精神分析师自居。


4.5 具有精神分析师资格的候选人,有义务继续治疗他们的受训案例,直到适当的终止。


4.6 如候选人有违法或严重伦理不当行为,其培训可能会被终止。


五、申请材料清单(中英文)

5.1 申请表(带个人照片)

5.2 自我传记

5.3 学历学位证书照片或复印件

5.4 从业资格资质证书

5.5 培训结业证书

5.6 申请材料中需要二个业内推荐人的推荐信

以上材料请投递到邮箱ipacnwh@163.com




原文网址:http://www.ipawh.cn/blog/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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